襄阳地区森林生长量及合理采伐量的探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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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森林法》(试行)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:“对森林要实行合理采伐.以县或国营林业局为单位计算,每年的森林采伐量不得超过生长量”.从多年的资料查对,我区每年的木材采伐收购数量都大于上级下达的“指令性”计划指标.计划外的资源消耗,局领导曾组织力量作过调查,基本上有个数字.唯森林生长量调查,涉及面广,工作量大,加上测树手段落后,工具简陋,多年以来,一直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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颜德超.襄阳地区森林生长量及合理采伐量的探讨[J].湖北林业科技,1982,(3)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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